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 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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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将会如何影响生活?

互联网一代代新技术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一个个新应用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落到普通人身上,感受可能是更方便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了、更快了、更安全了,而一旦基础设施搭建起来,甚至感觉不到技术的存在,比如电子购物、移动支付等,都变成了生活中的必需品。

区块链为智能合约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比如根据协议,飞机延误可以获得赔偿,但执行起来需要申请、审核等繁琐程序,而区块链支持下的智能合约可以实现一旦发生延误即自动执行,这种效率提高可能彻底改变很多领域合约执行现状。

再比如区块链可能会让分享经济真正迎来春天,在与物联网结合中,在解决信任问题后,每个企业的厂房、设备,每个人的汽车、电动车充电桩都可以在区块链应用下,拿出来放心共享,降低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

无论是区块链,还是其它技术的演变都充满机遇与挑战,也蕴含无限可能。例如在安全性上,很多专家提到量子技术,尽管还处于研究阶段,但基于量子纠缠实现的加密,带来的变革注定是巨大而又深刻的。

文章来源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比特110网

区块链监管就是以链治链?是这样吗

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RegChain),借助

区块链

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监管,建立

金融监管

从双峰到

双维

的框架。现在区块链越来越发展,而且也不止在金融行业,

长沙高新区

发起的现在有一个中芯区块链服务平台项目的,是区块链+公共服务模式,正在征集企业上链的

区块链的哪些技术特征加大了监管难度

区块链特征:

1、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不依赖额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没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体的区块链本身,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征。

2、开放性。区块链技术基础是开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3、独立性。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类似比特币采用的哈希算法等各种数学算法),整个区块链系统不依赖其他第三方,所有节点能够在系统内自动安全地验证、交换数据,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预。

4、安全性。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数据节点的51%,就无法肆意操控修改网络数据,这使区块链本身变得相对安全,避免了主观人为的数据变更。

区块链

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是一种使用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去维护一个完整的、分布式的、不可篡改的账本数据库的技术,它能够让区块链中的参与者在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实现一个统一的账本系统。区块是公共账本,多点维护;链就是盖上时间戳(Timestamps),不可伪造。

目前所有的系统背后都有一个数据库,也就是一个大账本。那么谁来记这个账本就变得很重要。现在就是谁的系统谁来记账,各个银行的账本就是各个银行在记,支付宝的账本就是阿里在记。但现在区块链系统中,系统中的每个人都可以有机会参与记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区块链

多措并举 防范金融科技风险

近年来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中国金融科技领域创新发展迅速。金融和技术的融合发展极大地促进不应过度监管区块链技术了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推进普惠金融方面的实践。最近一段时间,众多监管人士关于金融科技监管频繁发声,强调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透露出未来监管趋严的信号。

监管层关注度上升

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几乎已成为共识。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是诸多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是2000年以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与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迎头赶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统称“ABCD”)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均具备较高水平,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是得益于相对完善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及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的提升,中国零售电商蓬勃发展。2015年以来,社会零售消费品总额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累计同比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消费者的习惯和行为发生变化,消费线上化产生了新的金融服务场景和需求。

除上述原因以外,早期监管环境宽松是中国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制度及框架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中已经具备稳定形态、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金融科技作为新生事物,具有诸多区别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体制健全和监管人才知识结构更新都需要时间,短期内监管体制出现空白也在情理之中,而这恰恰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空间。

2016年以前,业内讨论得更多的是互联网金融。按照目前学界和业界的讨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并非同一概念,但在内涵上有诸多关联及相似之处。中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真正开始进行大规模探索,就始于2016年起开展至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从那时起,监管迅速趋严,2016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截至目前,整治行动尚未完成,监管方面表示仍然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虚拟货币、网络借贷方面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例如,ICO活动及部分P2P平台假借科技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在过去两年受到了监管的严厉打击。

总体来说,本轮整治的重点在于防范风险、治理乱象、打击伪创新和非法金融活动,尤其在十九大后被整体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框架之下。需要明确的是,监管从未否定过互联网金融在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带来的巨大积极作用,本轮整治的直接目的是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互金专项整治的进行,监管层面对金融科技也增加了关注,并从宏观层面探索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

监管逻辑和前景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认为,金融科技作为以现代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正不断影响着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和金融市场的组织模式,展现了深刻变革金融业的潜力。大多数监管者也认可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促进金融转型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具体来看:一方面,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金融普惠、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获取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已经体现出明显优势。另一方面,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也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助推力。

然而,相比于前期开放、观察为主的监管态度,最近多位监管人士公开发声,透露出监管加强的讯息。当前监管层对待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担忧,归纳下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担忧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受到影响。一方面,现有监管体系对于金融科技新业态难以覆盖全面,监管者担忧行业发展可能会造成经济数据的统计偏差,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准确制定;另一方面,新技术支撑下的金融业务数据维度更加丰富,可能会导致定价机制发生变化。此外,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采用程式化交易,可能带来市场同质化问题,进而将改变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

二是担忧现有货币体系遭到冲击。虚拟货币伴随区块链技术而兴起,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第三方支付独立于银行体系规模迅速做大,对现有的央行货币发行、支付结算体系有直接影响,监管者担忧其可能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及政策效果。

三是担忧金融组织方式变化造成监管套利。金融科技企业在经营特点、业务范围、风险属性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监管对象难以清晰界定。而业务范围和创新边界难以把握,跨界融合对监管理念、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担忧“长尾”人群风险。传统机构的风控通常选择回避“长尾”人群,金融科技则使金融服务范围扩大,主要依托大数据风控。然而,有监管人士认为,大数据在改变传统金融的风控方法和对风险判断的能力方面虽然有巨大的潜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较传统方法还未体现出优势,且未经过金融周期检验,似乎也无法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

针对上述担忧,近年来监管也在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监管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在宏观层面,近期监管层已逐步将金融科技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下。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目前机构名单尚未公布,但可以预期,除传统金融机构外,部分大型金融科技企业或被纳入名单接受监管。

监管应张弛有度

基于上述分析,本质上监管层对于金融科技的高度关注或源于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产生的深刻影响,将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纳入统一监管只是重要的一步,预期未来试点后,将有更多措施出台。

可以看到,鉴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在监管层面进行探索符合客观需要,也是行业规范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在实践领域,由于缺乏行业标准与监管规则,早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鱼龙混杂,ICO、P2P平台活动中乱象频出,相当一部分活动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扰乱行业发展秩序的同时,也误读了金融科技创新的含义,加大了金融风险。

但需要明确的是,从本质来说,互联网金融不等同于金融科技,而是泛化了金融科技的概念。实际上,真正的金融科技是要遵从金融行业本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数字化、线上线下全场景化服务,助力金融机构在场景拓展、获客、运营、风控、研发等核心价值环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推广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等传统金融短板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考虑到中国金融科技探索在全球具有领先优势,且中国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在传统经济转型艰难时期,为抵消经济放缓提供支撑,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担忧并不应成为鼓励其发展的阻碍。

为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应创造更加有益的监管环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监管应做到张弛有度,既要避免监管过松,产生过多伪创新,保证经济稳定,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也要避免监管过度,压缩金融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扼杀其进行有益创新的动力。建议广泛吸取国际经验,增加监管层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推广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手段,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相应的,金融科技企业也应该加强与监管者的协调配合,在行业创新方面先试先行,特别是行业领先的企业应发挥引领者的作用与担当,与监管层一起,共同助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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