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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根据法律与政策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通常确权是针对农村土地权的确认,那么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该范围主要包括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如果农村处的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或者四邻边界存在一定争议,那么该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
3、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如果新住宅已经建成并且入住,但老房屋仍然并未拆除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4、房屋坍塌的土地也无法确权
如果自然坍塌两年以上的房屋和宅基地,这类房屋和宅基地将被依法回收,不能进行确权。
土地全权带来哪些影响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确权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土地确权有一定了解,同时土地确权政策,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改革。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3月,我国正式启动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3月,我国正式启动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以房屋确权为例:
1、农村房屋所有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2、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3、国土部门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4、组织宅基地周边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5、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6、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7、农村房屋所有人拿着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向向当地房管所提交申请,经过房管所的公告及审批后,领取房产证,同时缴纳办证所需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0年土地确权新政策,如下:
1、严格保护农村土地;
2、土地流转、确权更加严格;
3、部分土地确权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一定会继续加大,特别是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会成为严查整治的重点领域;
4、其他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为了便于国家对土地进行更好地规划和统筹,也为了保障广大农民朋友的更多利益,我国近年来对农村土地开展了土地确权活动。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
1、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对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相关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不列入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只在登记簿上面进行说明。
2、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民朋友之间互换和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没有产生纠纷,则按照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对经营权有纠纷的,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
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如果矛盾比较突出,暂时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域登记造册,记录在案,争议解决之后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4、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
对于1998年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如果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按照村、组约定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
5、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对于1998年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如果土地承包人单独立户,而且已经去世的,其子女还在同一个村组之内的,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其子女不在同一个村组的,土地收回集体。
7、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8、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城区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的,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参加土地确权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没有固定收入的,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其它乡镇并取得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其居住地的承包地为集体所有。在其它乡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应予以土地确权。
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不上本人的情况下,可按照正常情况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由集体代为管理。
13、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维持原来的承包合同不变,多出的土地按照实有面积进行确权,将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中。
14、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15、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应予以收回,并核减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
16、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由原来的权属农户进行签字,核减相应的土地面积。
17、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
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18、附属地的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
写到这里,本文关于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和区块链助农的介绍到此为止了,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你还想更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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