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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区块链摇号购房作假后果,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区块链摇号购房作假后果,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15日印发区块链摇号购房作假后果了《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2020版《办法》相比区块链摇号购房作假后果,2021版《办法》新增了45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分类,并在老版基础上明确,硕士学历需在南京缴纳社保满6个月,本科学历人才需在南京缴纳社保12个月;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如有弄虚作假,取消人才购房资格,收回房源等。
2020年4月,南京曾出台《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十项措施》,提出45岁以下人才凭本科学历证书即可落户,可优先购房。该《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升级,放宽落户门槛;同时,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在南京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可优先购房。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凭学历证书即可在南京落户。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宁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具体来看,新版《办法》中商品住房供应对象有八类,包括在南京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在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以及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这四类人才只需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在南京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这三类人才在满足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需在南京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45岁以下本科人才需满足缴纳12个月社保的条件。
第八类是经南京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同时,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南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在2020版《办法》中,对南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家庭申请时,限定了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此外,新版《办法》依然对人才家庭申请购房要求诚信申报,但强化了对因弄虚作假而购得房源的监管。细分了尚未购房和已认购两种情况。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新版《办法》增加了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以下为《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二条 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 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条 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人才提交的申请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予《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1年,逾期的须重新申请。
第四章 供应房源
第六条 政府定向筹集房源。根据人才需求,结合项目上市情况批量或整体筹集,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市场优先供应房源。全市可售商品住房均对人才优先供应,每批次供应房源为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具体数量由开发企业根据人才需求,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供应方式
第八条 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集中供应。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位置、套型、价格等因素单独制定销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供应的房源、数量、价格、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方案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第九条 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分批供应。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即将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
(一)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号,并根据项目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确定人才入围名单,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未入围的人才不纳入本批次人才选房,该部分人才可报名参加其他购房人摇号或轮候下一期开盘房源,也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住房。
(二)不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选房过程中放弃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申购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放弃的房源由其他购房人依次递进选房。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做好日常接待、需求登记、公开公示等服务,按照房产销售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销售工作,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房屋销售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履约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或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原则上以优惠的价格、较低首付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第十三条 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区人才安居办要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本区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发改、科技、工信、投促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名城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主导产业发展”的导向,将政策覆盖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确保政策覆盖不留死角。
第十四条 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人才购房政策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办理报名登记、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手续时须本人持《人才购房证明》。持《人才购房证明》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8〕3号)、《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虽然在这件事上我不知道公平不公平,但是在生活中,有些楼盘在购房摇号这件事上,我个人觉得肯定有不公平的现象。摇号购房的实质是摇号选房,开发商要开始销售他的楼盘时,开发商自己规定的时间段内,发放一定数量的VIP客户卡,在他指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进行公开摇号选房,当然了,VIP客服卡的解释权是开发商。也就是说摇号选房这件事的整个过程都是开发商说了算,都是开发商牛在操作,购房人只需要等待和观望 。主动权和操作权都是在开发商手里的,这里面的东西多得很,那我就来谈谈摇号作假存在哪些可能性。
一、一个好的楼盘,凭借优越的地理环境,肯定买的人多,房源被内定现象是有的,开发商要在那里打拼也不容易,要站稳脚,关系肯定是要一层一层的走,还有就是开发商的亲戚,在这链子里和诸多因素里,好的楼层被人先选,是很正常的,然而开发商也不是傻子,好的楼层才卖得起好的价钱.,开发商是不会公布好的楼层被内定的,相反会利用好的楼层来吸引顾客,当然了开发商也不可以一房多卖,就只能在摇号选房上做文章,摇上号的永远都是关系户。
二、.电脑摇号同样可以作假,现在最流行的是电脑摇号,电脑的程序是人编的,最容易作假。根据编程人员编写出来的程序,修改一下,就能控制摇号的结果。一种是在数据里输入内定的号码,另外一种是改编程序,先在内定号码上做个记号,然后在选中有记号的号码。结果就出来了。
三、乒乓球摇号更假,乒乓球摇号是最简单的一种方式,先把乒乓球进行特殊处理一下,降温和加热都能改变乒乓球的弹性,然后在将关系户的数字编码标在处理的乒乓球上,先让关系户摸一摸乒乓球的手感,再放进去抽取,你说能不抽中吗。
摇号购房不公正的现象,已经是不新鲜的事了,前几年有些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很抢手,开盘的楼盘好像是供不应求,这也刺激了开发商卖房的套路。其实对买房来说,要想不中开发商的套路,只要提前做好几种选房方式,千万不要只认准一套房子,给自己多个选择。一定要买现房,不要买期房,不要相信开发商的诱惑广告,不贪小便宜,提前了解当今房子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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